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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政府向议会提交的关于修改《公民法》的法案报告》
全文链接:https://www.edilex.fi/mt/havm20250019#Saados1
【Edilex 链接(HaVM 19/2025 vp):这是议会行政委员会的报告/审议意见】
17 a §生计的证明与对生计要件的例外
生计要件视为满足的情形是:申请人提供被认为可靠的其生计依据的信息,并且在最近两年内,依赖《失业保障法》(1290/2002)所指的失业给付或《社会救助法》(1412/1997)所指的社会救助累计不超过三个月。
生计要件不适用于未满18岁的人,亦不适用于已满65岁的人。
即使生计要件不满足,如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或残疾长期地阻碍其满足该要件,或者其因其他非常重要的理由无法满足该要件,仍可向其授予芬兰公民身份。审查时应当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
生计要件
作为归化入籍的一般要件,除居住时间要件、品行无瑕要件和语言能力要件之外,还要求申请人能够可靠地说明其如何获得生计。当前的基本出发点是,生计应当是合法的,并且可以基于受雇工作、企业经营、给付或其他收入来源。因此,生计也可以基于例如社会所提供的支持与给付。在现行规制中,对生计来源的查明部分关联于确保申请人满足归化入籍的其他要件,尤其是居住时间与品行无瑕要件。基于生计而作出的否定性公民身份决定,根据现行法律,作出得相对较少(约20个决定/年)。
建议修改《公民法》第13条第1款第5项,以至今后公民身份的取得(基于申请)要求申请人的生计是有保障的。其目的在于,将重点从对生计来源合法性的审查转向对有保障的生计的审查。在实践中,将较现行更强调通过例如从事工作或企业经营来证明生计与融入。如果申请人的生计仅仅基于社会所提供的最后一道支持,新生计要件原则上不予满足。
在建议的第17 a条中规定了生计的证明与对生计要件的例外。若申请人提供被认为可靠的其生计依据的信息,并且在最近两年内依赖失业给付或社会救助累计不超过三个月,则生计要件视为满足。生计要件的满足将按照公民身份申请的裁决时之情形进行评估,如同其他要件一样。生计要件不适用于未满18岁者,也不适用于已满65岁者。
根据所获说明,在决策审查中,于评估生计要件的满足时,将审查紧接在公民身份申请裁决之前的限定两年期间。即便申请人在这两年期间获得了各种不同的给付,如果其获得失业给付和/或社会救助的期限未超过合计三个月,仍可满足生计要件。在建议的规制中,已尽力考虑例如短期的失业阶段,这些并不妨碍生计要件的满足。今后,获得家庭给付、助学金、住房补贴或养老金,并不影响取得公民身份的可能性,只要申请人未主要依赖失业保障或社会救助。
委员会指出,根据建议的法律,即便生计要件不满足,如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或残疾长期地阻碍其满足该要件,或者其因其他非常重要的理由无法满足该要件,仍可向其授予芬兰公民身份。也就是说,如申请人的功能能力因医学原因而长期降低,致使无法合理地期望其满足该要件,则可以对该要件作出例外。当生计要件因申请人自身无法左右的原因而另行构成不合理时,也可作出例外。委员会强调,在这些情形中,所涉为例外情形。行政委员会建议依据后文之个别条文理由所示之根据,以“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的提及来补充该规制。委员会在此强调,仅仅因为决定也涉及儿童,并不会自动导致对生计要件的例外。
《芬兰政府向议会提交的关于修改《公民法》的法案提案》
全文链接:https://data.finlex.fi/fi/hallituksen-esitykset/2025/19#OT1_OT1_OT4
【Finlex data 链接(HE 19/2025):这是政府向议会提交的原始法案文本(政府提案)的官方入口,用作立法的基准底本】
摘录关于【生计】部分:
2.1.5生计(Toimeentulo)
在芬兰政府纲领中,目标是将实质性的生计要件恢复为归化入籍的条件。基于此,本节有必要在对与本提案相关的现状描述和评估之前,简要说明先前有效立法的背景与历史。历史上,公民身份规制中始终包含某种关于生计的要件。作为取得芬兰公民身份的条件之一,需要查明申请人如何能够照料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生计。基本出发点是申请人能够独立养活其本人及其家庭。1920年的《将外国人接纳为芬兰公民法》(33/1920)、1941年的《关于取得和丧失芬兰公民身份的法律》(325/1941)以及1968年的《公民法》(401/1968)中均包含关于生计的规定。
根据与先于现行法律有效的1968年《公民法》适用相关的法令(699/1985),申请时须附上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书,其中就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生计是否应视为有保障作出判断。此外,申请还须附上关于应税收入与财产以及纳税情况的说明。随着《公民身份条例》自1997年1月15日生效的修改,获取意见书改为酌情处理。如果根据税务与所谓的未缴证明以及关于申请人的其他信息可以推断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生计是有保障的,则无需社会当局的意见书。在评估该要件是否满足时,会考虑申请人或配偶的应税收入或财产。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申明其在工作,还可以向雇主核查相关事项。如果由儿童作为申请人,则关于生计的信息会就其监护人进行查明。
如果申请人的生计完全基于其所获得的社会提供的最后一道支持,则认为不满足“有保障的生计”的要件。芬兰最高行政法院于2000年8月3日发布了当时关于公民身份申请之生计要求的简短裁决摘要(KHO 03.08.2000/2096)。省级法院已认定,对于一名自1993年起在芬兰永久居住、申请芬兰公民身份的外国人而言,其生计并非如《公民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所指那样有保障,因为根据已获悉的资料,其生计是基于劳动力市场补助与社会救助。上诉人在最高行政法院援引其自1999年7月3日起处于同居关系,其芬兰同居伴侣已承诺承担其生计费用。维持省级法院决定的结论不变,因为在外国人事务局作出决定之时,申请人的生计并非如《公民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所指那样有保障。
上述最高行政法院的简短裁决摘要体现了当时《公民法》下关于有保障的生计的法律状态。否定性决定关联于对申请人生计基于其所获得的劳动力市场补助与社会救助的查明。所涉为社会提供的最后一道支持,这表明申请人的生计并非有保障。即便申请人的同居伴侣承诺承担其生计费用,在本案中仍不足以证明满足生计要求,因为最高行政法院认为,生计要求应在公民身份申请被裁决之时满足,而非仅在上诉时才满足。
亦可对1968年《公民法》的生计要求作出例外。足以构成例外根据的是,申请人在芬兰居住的时间比所要求的长两年。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在芬兰居住了七年,则不再进一步查明“有保障的生计”的要件。
1968年的法律通过2003年6月1日实施的《公民法》全面改革(HE 235/2002 vp)被取代。被取代的公民身份立法及其原则部分被认为不完善且过时。在全面改革中,放弃了先前那类生计要求。该改革就生计要件所包含的核心变更在于,生计要件的审查重点从“有保障的生计”转向对“合法的生计来源”的审查。
根据现行法律,作为归化入籍的一般要件之一,《法律》第13条第1款第5项规定,申请人必须能够可靠地说明其如何获得生计。在《公民法》或其立法理由中未排除任何形式的生计,因此申请人原则上可以为其生计证明任何合法来源。根据条款的立法理由(HE 235/2002 vp,第41页),例如仅依靠社会救助生活并不妨碍或使取得公民身份变得困难。
在条款的立法理由中强调获取关于申请人生计来源的信息以及查明生计来源的合法性。对生计来源的查明旨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申请人满足归化入籍的其他要件。对收入来源的查明尤其关联于居住时间与品行无瑕要件。就居住时间要求而言,申请人在芬兰的生计来源可以作为其在芬兰实际居住的证明。反之,如果申请人的生计来源基于违法行为,则其不满足品行无瑕要件。
现行《公民法》的出发点是,生计应为合法。生计可以基于受雇工作、企业经营、给付或其他收入来源。因此,生计也可以基于例如社会提供的支持与给付、申请人此前累积的财产或由家庭成员提供的赡养。
在公民身份申请中,要求对生计来源作出可靠说明。就此,《公民法》第45条(规定申请的附件)已通过明确提及有义务说明生计来源进行补充(579/2011,HE 80/2010 vp)。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提供其在芬兰生活的资金来源信息。在实践中,须就最近五年的生计向移民局提供说明,除非就该申请人而言居住时间要求短于此。申请人须提供其获得生计的所有不同来源的信息。若需就申请中所述信息向申请人获取补充说明,移民局会向申请人发送补充请求。
最高行政法院在其年鉴判决(KHO:2017:40)中认为,即便申请人事实上拥有资金,如果关于生计来源的出处所获得的说明不被视为可靠,生计要件也可能不予满足。在该案中,移民局曾就那些申请人的生计并未基于社会救助或其他保障生计的给付的时间段,要求申请人提供生计说明。在其年鉴裁决中,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申请人虽有可使用的资金,但与劳动关系和账户信息相关的若干不确定因素,会削弱关于资金来源出处说明的可靠性,以及与此相关的、关于生计将来自可接受来源的评估。在裁决中,被视为不确定因素的包括:相对于该行业的工资水平与雇主企业的财务状况而言异常的起始工资、在同一雇主处同一工作所支付的工资发生变动,以及在情形之下异常的账户交易。基于此,最高行政法院认为,申请人未能如《公民法》第13条第1款第5项所要求的那样,可靠地说明其如何获得生计。
移民局已发布关于适用生计要件的指南,其中亦讨论了根据《公民法》对生计的查明(MIGDno-2024-3028)。该指南中指出,原则上不要求申请人达到任何特定的生计金额。申请人须从可接受的资金来源获得生计。对生计数量的评估受个体情形影响。
在实践中,首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及从外国人事务处理系统获得的信息来查明生计来源。此外,如申请人符合组织人员的标准,还会对企业家的履约情况说明信息进行核查。该指南指出,如认为生计显著偏低或信息中存在明显缺口,首先会向申请人本人询问,并要求就生计来源提供凭证。根据该指南,如果出现理由怀疑申请人在芬兰的停留或生计来源的适当性,即便申请人事实上有足够的收入或资产,也有必要更为详细地查明生计来源。
在实践中,移民局通过各种登记核查来查明生计要件是否得到满足,例如查阅税务信息与Kela给付。在调查生计要件时,目前会利用从税务管理部门、Kela、收入登记以及履约情况说明报告所获得的登记信息。移民局可从税务管理部门获取关于申请人的最近五年税务信息。税务信息中会体现申请人的工资、养老金、给付以及资本收入等。通过收入登记获得的信息涵盖向该登记申报的工资、养老金与给付收入,但不包括例如社会救助与残障给付。
履约情况说明(VHS)是关于与企业相关之最重要的官方信息的最新汇总。该汇总由隶属于税务管理部门的灰色经济调查单位生成。履约情况说明汇总中的信息描述了组织或组织人员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报告包含与经营活动、财务,以及税收与法定养老、工伤与失业保险缴费以及海关征收的费用相关之义务的履行信息。在公民身份申请的处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申明其生计基于企业经营,可以对VHS登记进行检索。
申请人也可以从Kela获得生计,既可能为优先性支持,也可能为基本社会救助。Kela的优先性给付包括例如失业保障、养老金、助学金、父母津贴与病假日补贴。基本社会救助是一种面向那些收入与资产不足以支付必要支出的个人与家庭的最后一道支持形式。移民局可通过Kela的给付信息服务Kelmu获取关于Kela所授予的给付期间与所支付之给付以及纳入芬兰社会保障体系范围的信息。可获取的信息最长为五年。
在移民局的适用实践中,基于生计的否定性公民身份决定相对较少。根据从移民局获得的信息,在2021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缺乏关于生计所作出之可靠说明,是与归化入籍相关的否定性决定中的第五常见依据。就数量而言,这相当于每年约20个否定性决定(2021年:22件;2022年:22件;2023年:14件;2024年1月1日–6月30日:10件)。
如上所述,对生计规制的审查出发点是对生计来源合法性的审查。为满足生计要件,并不要求申请人证明其通过例如工作来照料自身生计。即便申请人的生计完全基于社会提供的支持,也可满足该要件。与《外国人法》的规制相比,这是非常不同的做法;在《外国人法》中,为满足生计要件的基本出发点是申请人不致不得不诉诸社会的最后一道支持形式。如果从通过自主获得生计,尤其是从事工作之角度来审视成功的融入,那么未来可不再仅审查现行的生计来源及其合法性,而更多地审查“有保障的生计”。
在第5.2章中,将更为详细地描述在若干对比国家中,如何在归化入籍阶段审查申请人的生计。比较信息表明,各国对申请人生计有着非常不同的要求,这体现了国家在其本国立法中界定其为取得公民身份所设定要件的可能性。因此,从国际比较信息中并不能明确指示出一种统一的方法,即对取得公民身份所要求之生计应为何种形态。同样可观察到显著差异的是,生计要件是否关联某种激励或例外可能性。
无论如何,从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出,证明生计是取得公民身份的关键要件之一。在对比国家中,只有瑞典与荷兰完全没有生计要件,而在挪威,生计要求与作为归化入籍要件的永久居留许可相关。在此应注意,瑞典也在准备收紧归化入籍的要件。在那些要求证明生计的国家中,对于满足生计要件已设定出比芬兰《公民法》所要求的明显更严格且更为细致的要求。在芬兰,仅需证明合法的生计来源即可,而许多国家例如要求达到一定水平的收入、工作经历,或要求申请人未曾获得特定的社会给付。另一方面,通常也可以通过配偶的收入或来自配偶的经济支持来证明满足生计要件。此外,在归化入籍方面,社会支付的给付是否被视为可接受,也可能取决于该给付是否为代替工作与工资而支付,抑或例如基于为人父母或学习而支付。
在其他北欧国家中,丹麦与冰岛为归化入籍要求生计。取得挪威公民身份本身并不要求证明生计,但为归化入籍,申请人仍须具备永久居留许可,而这又关联生计要件。此外,在挪威,归化入籍还关联关于证明生计的激励,并可在达到某一年度收入的情况下,以短于通常的居住时间取得公民身份。除瑞典外,其他北欧国家对于确保申请人自身生计的要求相对更为具体与严格。例如,在丹麦,审查满足生计要件的出发点是申请人未曾获得特定的社会给付。在冰岛,申请人则须证明其拥有足够的资金或收入,且未曾获得来自市镇的经济支持。由此可认为,芬兰现行对生计要求的审查出发点并不完全符合一般的北欧路线。
基于上述所述,可以对《公民法》中关于生计的规制作出修改,即在满足生计要件方面,审查那些可据以评估申请人如何已确保其自身生计、并因此以归化入籍所要求的方式展现所追求之融入的因素。由此,在关于生计的规制中,有必要较现行更强调“有保障的生计”,而不仅仅是证明任何合法的生计来源即已足够,因为这未必能表明申请人以自主方式照料其生计。今后,可以首先从申请人是否在无重大社会提供支持的情况下照料其自身生计这一出发点,来审查生计要件是否得到满足。从已实现较高程度融入的角度看,若申请人仅获得那些旨在代替工作的社会提供之支持或给付,则不足以满足生计要件。基于国际比较,对于这种将生计要件之审查方式作此变更,可以被认为是有理由的。
在《促进融入法》中规定了移民的融入计划。根据《融入法》第14条所规定的能力与融入之服务需求评估,对某些移民进行计划需要的评估,该评估在首次居留许可或居留卡的颁发、或居留权登记后的最多三年内进行。对于登记为失业求职者者,其融入计划的目标除其他促进融入的目标外,设定为就业或创业。对于未满25岁的融入对象客户,其目标通常设定为至少完成第二阶段教育。
第一份融入计划最长制定为一年,并可延长,使其最长期限为两年。此外,如因个人教育背景较少或因其在照料子女的情况下以非全日制方式参与服务而有理由,计划可再延长最多两年。劳动与经济部正在准备对《融入法》的修改,其中会考虑政府纲领中关于将融入时间缩短至一年之记载。在融入计划有效期间,个人通常会领取失业给付或社会救助。这也应在为取得公民身份所要求之生计的审查期间予以考虑。作为归化入籍要件的生计之审查,宜安排在所要求的居住时间的末端,且接近归化入籍之时点。
国家健康与福利研究所(THL)发布了关于2020年代社会救助的报告(2/2025)。[5] 根据该报告(第3页、第125页),随着在芬兰居留时间的延长,移民对社会救助的需求减少。随着在该国居住年数的增加,收入水平提高,低收入者的比例在所有来源国群体中都明显减少。相应地,所获得的社会保障给付的平均金额也减少,尤其是领取失业保障给付的情况减少。这种减少在那些迁入后领取给付非常普遍的群体中最为明显。长期居留者获得社会救助的情况也更为罕见。
在为取得公民身份所要求之生计的相关规定中,还应考虑到,并非对所有申请公民身份者都曾要求在芬兰居留时具备“有保障的生计”。从这一角度看,生计要件的审查期间也可以安排在相当接近归化入籍之时点。鉴于移民的收入水平随着在该国居住年数的增加而提高、且获得社会保障给付的情况随之减少,这样的界定也可被视为合理。
然而,在规制中今后仍应另外考虑到,申请人可能存在迥异的(其中包括与学习或为人父母相关的)人生状况。亦应当确保,即便是那些例如因健康状况相关原因而并无现实可能满足新的生计要件的申请人,也可以被授予公民身份。此外,从申请人与适用法律之机关的视角出发,还应当考虑到规制应当清晰且可预见,并且生计要件的满足应当尽可能以单义的方式得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