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时如何才能有效拆掉对手的事例与数据?

1张子龙:拆解资料的四个方向

大底來說,拆解資料的方向有四個:1.定義 2.測量 3.樣本 4.推論

直接用例子來講比較好懂,就拿十三屆海峽賽打過的題目「青年人跳槽有利/不利於個人職業發展」來說,假設正方有份資料是這樣說的:「我們採訪多位成功人士發現,他們都是在跳槽之後,獲得了更好的薪水」

首先,是質疑定義,就這個題目來說有三個部分,第一是質疑這些人真的是「跳槽」嗎?還是他們把「創業」或者「轉行」也算了進來?第二是質疑他們跳槽的時候是在青年的時候嗎?第三是質疑獲得較高薪水是不是就等於良好的個人職業發展?再來,是質疑測量方式,這部分我還沒有找到一套可以簡單操作的判斷流程,只能倚靠經驗,像是「七成獲得較高的薪水,那剩下三成呢?為什麼只比數量而不是看平均?」或者「獲得較高的薪水是短期還是長期呢?會不會長期的薪水成長反而更低呢?」不然就是「也許他們不跳槽,薪水也會提高,他們會不會只是用跳槽取代原本的升遷呢?」接著,是質疑樣本,這個道理很簡單,就像「監獄裡的犯人都是無辜的,嫁入豪門的女孩兒都是真愛」,曾經跳槽如今成功的人會不會也同樣基於某種原因,不願承認(假設)跳槽是個失敗呢?最後,是質疑推論,也就是因果關係,這份資料頂多只說明兩者相關,卻沒有說明因果,也許不是跳槽之後獲得更好薪水,而是有能力跳槽的人,獲得了更好的薪水,真正讓他們個人職業發展順遂的因素並非跳槽。

--不過雖然說有這四個方向,但比賽的時候時間有限,不是每個都非問不可,也不是按照順序來問。通常定義的問題,會是獨立在資料之外先成為共識,而對方的資料如果違反共識,直接向裁判點出之後就不用再討論了。而質疑測量方式,通常是你有「更正確的資料」的時候才會問的,不然你問完之後,對方大不了說:「好吧,我的資料數據不完美,但至少我有資料你什麼都沒有啊~」那會很困窘。

最常用,也最有效的還是質疑推論,因為這是從根本的否定對方資料的用處,或者說,承認對方說的都對,但是對論證他們的立場沒有幫助--某種程度來說,這也算是種受身吧。至於樣本嘛,其實很少被拿來問,因為大部份比賽沒得檢證資料啊!就算可以檢證資料,除非對方傻了,否則通常會自己排除取樣有問題的資料。但是也別因此就否定檢驗樣本的重要性,也許你運氣好抓到對方疏忽,那就賺到了。而且有時候,在你真的不知道怎麼質疑對方資料的時候,搭配點口傳技巧,你會發現質疑樣本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2匿名:空手套白狼的方法

1、明确是捏造的数据,给出打脸证据后,直接开展质疑(但这种情况比较少)

2、确认数据,询问出处(如果是报纸或者媒体或者非专业统计,直接质疑其权威性,注意这里不需要否定这个数据,只需要质疑权威性就好;如果是专业统计,请继续往下看)

3、查询疑点:询问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从口径和方法中找寻漏洞(详见2011年社科院奥瑞刚辩论赛复旦VS同济,和《统计陷阱》)打比方:对方说校门口的黑车下降了65%,您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原来的黑车有多少你是怎么统计的,现在的黑车有多少你又是怎么统计的?你的统计方法是什么,抽样口径又是什么?

4、质疑关联性:这需要对辩题有一定理解,当对方提出一个很显著的数据比如“校门口黑车下降了65%”后,立刻质疑其关联性,比如问“黑车下降一定是你说的原因带来的么?有没有可能性是XX原因带来的呢?”其实这个就是高阶一点的,逼问对方证据和论点关联强度了。

5、说简单点就是:数据未必成立☞出处未必权威(甚至不正确)☞统计未必科学☞就算权威与科学也未必推出对方的立场。越右边,对辩手要求越高,但可能效果也越好。

3吴家麟:拆解证据最有效的方式是相抗证据

要牢记:拆解对方证据的最有效方式,一定是「自己提出更好的相抗证据」

这是应对和拆解对方证据最最有效、最最重要的的第一铁律,没有之一。辩论赛中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在证据比较上应当遵循的是「比较优势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这意味着光说「对方证据存在缺陷」是远远不够的,想要使得对方证据无效必须提出自己的有效证据。当你质疑对方的证据,评委都会有「你行你上啊」的期待。

楼上引的杨皓的说法,如果自己没有查到相抗的证据,想要靠这些技巧来完全拆解掉对方的证据,在裁判懂行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赢的。

辩论学上“Quibbling” 或者 “Cheap Shot” 等术语,指的就是这种「自己没有更好的证据,而对对方证据吹毛求疵」的做法。从学理上来说,这是把刑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误用在了类似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属于原则混淆,概念不清。

想要切实地干掉对方的证据,就必须事先做足研究,知道在哪几个核心问题上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撑,并且通过自己的查找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如果市面上全都是压倒性的、对对方有利的证据,那就明智一点承认对方有利,从而在整体辩论框架的组织上想办法扬长避短。

证据不是不可以质疑,而是在质疑之后自己能否给出更好的回答,例如:对方说中国离婚率高,你光问「对方辩友采用的是几几年的数据?」、「对方辩友离婚率的算法如何?」是没太大用处的,除非你能拿出下面这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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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其实「如何拆解对方证据」要靠「如何查找证据」来回答,而「如何查找证据」本质上又是「如何进行立论」的问题。不进行系统的学习和练习妄想靠练一两个套路横行天下的,最终也只能练成个Quibbler而已。

4王任佳:相扛证据的应用情况

对吴家麟@DEMACIA的答案做一点补充和调整。

民事证据规则中,采用的并不是单纯的优势证据规则。优势证据规则主要用以处理双方举证存在冲突的情况。而原告的举证除了要符合优势证据,更主要的是符合“较大盖然性”原则。

也就是说,他的举证并不是比被告方好一些,就赢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是要在总体上使法官确信,根据原告证据来认定的事实是有很大可能成立的。从这一点上来说,被告方可以不做任何举证,单纯依靠对原告举证的质疑来赢得案件。在这个过程中,这种质疑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1、证据本身的性质。我们一般称之为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比如,对于书证(纸面证据),一般要求能够出示原件,而且可以申请对原件进行真伪的鉴定。

如果不能出示原件,就需要通过大量其他证据来佐证这份书证是真实的,否则对真实性的质疑就可能使这份证据作废。再比如,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通过私装窃听器所取得的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因为它的取得过程不合法。

2、全部证据是否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除按照经验常识即可判断的事项外其他的案件关键事实,进行完整的证明。比如借款纠纷,仅提供借据,而不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或收款收据,则很有可能借款事实不被认定,因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而不能证明资金的转移和交付确实发生。

所以,结合@DEMACIA的答案来说,直接提供效力更强的相反证据无疑是拆解对方证据的最优策略,但这主要是从论证上而言的。在实际比赛中可能出现两种无法使用这种最优策略的情况:

1、相抗证据太有限(但真正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例很少,以我的带队经验来说,绝大多数“查不到证据”的情况都是因为辩手 a.懒 b.不会搜集 c.无法发现所搜集的证据的重要性 d.不会使用所能搜集到的证据);

2、对于对方论证属于相对次要而又有明显瑕疵的证据,对相抗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太浪费时间(是的,新加坡制的比赛下会存在这个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优先采用质疑而不是相抗举证的方式来处理对方的举证,因为靠质疑就可能使对方处于一种“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之下。

但要明确理解一个问题——质疑通常只能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而难以直接推翻它,因为一个有瑕疵的证据也比完全没有证据稍微好一点——这点也希望很多经常做评委的童鞋考虑一下。

最后再反过来强调一次,提供相抗证据一般来说是最优策略,因为从证明的角度来说,证明一件事“是”什么比证明他“不是”什么更容易也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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