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26日,英国内政部(Home Office)更新了监护人指导意见(Guidance for Child Students),其中,针对监护机构的职责(Sponsorship Duties)方面有部分新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中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由监护公司代替监护人或寄宿家庭的主要照顾人为低龄留学生签署承诺函。新的指导意见将从2026年4月7日开始正式生效,接下来我们将讲解本次改动的具体变化。
监护人新规变化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本次指导意见更新中最重要的变化:
011. 许可的寄宿安排
明确了低龄留学生除核心寄宿安排(Core Arrangements)之外许可的寄宿安排的种类,包括与父母、朋友短暂同住或在学校旅行期间的短暂停留,但必须征得到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022. 承诺函
承诺函(Letters of Undertaking) 就学生生活安排变更(包括由监护机构协调的安排)何时需要新的承诺函提供了清晰的说明。
033. 紧急情况
为紧急寄宿安排(例如在生病或学校出现意外问题的情况下)提供了灵活性,允许在学生安顿好后尽快完成承诺函。
044. 监护机构的作用
确认监护机构可以在获得同意且指定监护人(寄宿家庭主要照顾者)签字的情况下,代表指定监护人(寄宿家庭)完成承诺函。
除此之外,在新的指导意见中,还有以下内容的变化值得注意:
删除“同意函”:在第2.10(h)项中,针对监护机构需要保留的文件中,删除了纸质的“同意函(letters)”字样,意味着现在家长可通过提交电子版的同意书授权监护的许可。
承认海外校区的学生:在第5.49项中,规定学生签证的发放对象必须为在英国境内学习的学生,但新增若学校的课程中包含海外项目,学校仍可以为学生发放CAS,前提是该海外项目需和学生现于英国学习的课程相关,且学生符合将去往的目的国的所有入境条件。若学生后续计划回英国继续或完成学业,则学校可在学生赴外期间继续作为签证担保方,因此,该类涉外项目必须由学生当前所在校的伙伴机构或海外分校提供.
监护关系变化需递交新承诺函:新增第12.14项,规定学生任何新的生活安排变化,如与近亲属、私人寄养者、指定监护人的生活如与现有的核心寄宿安排相悖,包括由监护组织安排的变化,都需要递交新的承诺函。
各项定义的明确化:新增第12.17-12.20项,明确规定了近亲属、私人寄养者、指定监护人等职责的定义,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新规定中的指定监护人的定义:指定监护人是指连续照顾儿童少于28天,且/或是居住在英国的该儿童所在学校的紧急联系人。指定监护人必须年满18岁,且由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指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能是私人寄养者、近亲、该学生的家长或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当学生就读于寄宿学校时,指定监护人不能是该校的教职员工。
学生入境延迟部分情况下无需上报:在新的规定中,如果因故无法在原定的日期入境英国开始课程,在学生仍能如期完成当前课程的情况下,学校将无需把该生的情况上报给英国内政部。
根据上述的变化我们发现,目前英国政府对于监护组织的管理正变得越来越严谨,不但明确了指定监护人的在法律上的定义,还细化了成为指定监护人的条件,代表着英国监护人行业进一步的正规化。
另外,新的指导意见中,新增的和英国接下来的教育出海战略相联动的海外校区相关项目,可能会给未来的英国低龄留学带来新的变化,比如可分段式就读,在海外分校完成一部分学业后再回到英国本校完成全部学业,减少接受英式教育的总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