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参考阅读书目推荐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在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在古希腊,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法律顾问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知和认识的对象;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发了自由民(尤其是自由民中的知识分子)会计人员和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

到了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中世纪以后,随着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的需要,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这个时期,出现了注释法学派(又称“伦比亚学派”)。

自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个人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而从17世纪开始的大规模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从18世纪末,以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的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同时,出现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的分化,即出现了法学和刑法学、民法学、宪法学等法学部门的分化。

20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入帝国主义阶段,法学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在这种因素的推动下,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顾问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社会法学派问世。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法学处于“休眠状态”。自1950年代中期,西方法学派开始复兴,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以新的政治和理论姿态出现。以行为主义心理学行为主义政治学为理论基础和原型的行为主义法学,作为存在主义哲学组成部分的存在主义法学,试图折中调和各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统一的综合(统一)法学派纷纷登场。

中国法学的历史

从发展阶段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法学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清末至中华民国

有一种说法,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但其实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如《商书》中记载有“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有深远影响。

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成文法、从秘密法公开法发展。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法经。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载有其篇目。

《法经》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以后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开皇律唐律疏议的体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到了汉代以后,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学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也垄断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学领域。

从汉代起,在法学领域出现了通常所说的“律学”(亦称为“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652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唐律疏义》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而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

到了1840年以后,清政府迫于各方压力和维持统治的需要,派出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法律,这些人回国后纷纷介绍和论述西方的法律和法学,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开创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科,1906年成立法律学堂,从此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法律教育方面,广泛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教育体制,出现了正规化的趋势。

法学学派有哪些?

1.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客观基础的探索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2.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丁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分析法学从实证角度出发,仅仅讨论“法律是什么”,而不涉及对法的价值判断的立场,分析法学的学者对法哲学的范围,法的概念的看法各有差别,但他们的思想一脉相承,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道德绝不是衡量法律好恶的标准

3.社会法学派

是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

①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

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法国社会学家G.塔尔德美国社会学家L.F.沃德等人则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派创始人。19世纪末新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德国法学家R.von耶林新黑格尔法学首创人J.柯勒,也被认为是早期社会法学派的首创人。

4.其他法学派别

在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见狄骥)、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到了20世纪末,还出现了以批判学、法语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法学基础阅读书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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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苏力:《送法下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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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陈本寒:《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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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美]弗里德里希·K·荣格:《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参考素材: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 - 范文中心 (geren-jianli.org)

法学(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_百度百科 (baidu.com)

(7 封私信 / 66 条消息) 三大法学派是指哪三个?- 知乎 (zhihu.com)

法学派_百度百科 (baidu.com)

法律的历史发展及其特征 - 业百科 (yebaik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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